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“死欠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
| 索引号 | 11620000013897232J/2002-00141 | 主题分类 | 政策文件 |
| 发文机关 |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| ||
| 公开方式 | 主动公开 | 发文日期 | 2002-09-09 00:00:00 |
| 发文标题 |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“死欠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| ||
| 文件编号 | 国税函〔2002〕803号 | 税种分类 | |
| 政策法律法规 | 通知(其他类文件) | 征收管理 | |
| 税收工作 | 服务对象 | ||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“死欠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:
国家税务总局《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税发〔2000〕193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下发后,一些地区反映在核销死欠的执行过程中,有些具体问题需要总局进一步明确。经研究,现补充明确如下:
一、《办法》第八条中“核销死欠”的范围除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外,还包括欠缴的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。纳税人消亡后,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,且无可执行财产的,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,应根据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(以下称省)税务机关确认核销。
二、《办法》中的“核销死欠”仅指税收会计在账务处理上的核销,是一种内部会计处理方法,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。因此,省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对纳税人批复核销税款,对下级机关的核销税款批复文件也不得发给纳税人。
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,一律报省税务机关确认,不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。
以上,请遵照执行。